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小贴士:
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一般情况: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特殊情况: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3、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2、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来源:浙江税务、上海跨境公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