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编号: 海关〔 年〕 号
第一联:企业留存 第二联:海关留存
附件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
告知书
编号: 海关〔 年〕号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名称)(报关单号/其他单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不属于两用物项,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 该物项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可办理后续手续。
- 该物项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 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留档保存。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送达人可行使陈述、申辩权,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受送达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在受送达人处签署“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本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企业留存 第二联: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