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pdf

©2020 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17022685号-2 闽ICP备17022685号-4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434号